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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担保业务办理指南

2020-06-11 17:09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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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业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海关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本文将介绍加工贸易担保业务的法律依据、涉及种类、具体金额计算、担保退还及操作基本流程。

法律依据

1.加工贸易企业需要提供担保的直接出处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以下简称《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的规定。

2.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担保财产、权利的具体范围由海关总署规定。

3.在《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海关接受的担保包括下面两种形式:

保证金或者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

加工贸易企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向海关提交担保:

一、手册设立

指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因具备规定情形,须向海关缴纳的保证金。

1.必须缴纳

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a.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b.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即当企业存在以上这些情形时,海关必须收取保证金方可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2.可以缴纳

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a.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b.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c.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d.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e.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3.选择缴纳

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

b.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即当经营企业出现设立手册的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时,且货物已经进口的,海关原则上应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但企业可以选择提供担保以替代退运,并继续履行合同。

二、抵押保税货物

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在海关总署2014年第21号公告中,对于海关批准抵押加工贸易货物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

即企业如果需要办理保税货物抵押手续,除了要满足海关规定的情形、履行规定的手续外,还必须提供担保。

三、全工序外发

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中还规定,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如实填写并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对全工序外发的,应在申报表中勾选“全工序外发”标志,并按规定提供担保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担保具体金额的计算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手册设立担保按照全部手册料件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

专项业务担保是按照业务涉及部分的保税料件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

例如,某加工贸易企业手册全部料件货值100万元,按综合税率22%计算,应缴税款22万元,在设立手册环节如存在必须缴纳担保的情况,则应缴纳的担保金额为22万元;当企业未缴纳该手册设立担保金,现准备将货值50万元的料件抵押,为办理抵押保税货物需要缴纳的担保金额就是50万元对应的税款,即11万元;当企业未缴纳手册设立担保金,现准备将货值40万元的料件全部工序外发加工,为办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需要缴纳的担保金额就是40万元对应税款,即8.8万元。

担保退还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二十条的原则规定为,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则具体规定,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担保业务基本流程

海关总署2018年2月13日发布第18号公告,就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发布了新的办理要求,保税担保管理系统支持各项保税业务的担保作业,相关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担保金确认

1.海关加贸人员在账册设立(变更)、外发加工等业务审核中,遇到需要征收担保金的情况,在相关业务系统海关端发起保税保证金征收单。

2.被担保单位或被担保单位指定的委托代理单位可查询到该保证金征收单,可看到具体保证金征收单信息。

3.企业应对相关栏目内容进行确认;对被担保单位、企业信息、缴款单位、缴款账号等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录入,完成后点击确认按钮,对该保证金征收单进行确认;企业确认后,将征收单发送回海关,海关系统对担保按不同类型分别自动处置。

4.企业缴款完毕后,海关进行保证金核注,生成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

二、担保

担保可以分为总担保和单笔(具体)担保。

1.总担保

企业先行进行总担保登记,保税作业环节确定的担保金额从总担保额度中扣除,核减总担保可用额,保税作业对应业务结束或核销后,担保金额恢复到总担保可用金额中。其登记业务流程为:

a.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发起总担保申请,录入总担保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申请

b.海关进行总担保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审核

c.审核通过后,海关向企业发送总担保设立申请通过回执

d.企业查询、打印交(付)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

e.企业缴款完毕后,海关进行保证金核注,生成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

f.企业办理总担保后,后续的单笔保证金可选择从总担保金额中扣除

2.单笔担保

每个具体保税作业对应生成一份保证金征收单,企业缴纳一次担保金,具体保税作业对应业务结束或核销后,退还企业担保金。

三、退还申请

具体保税作业对应业务结束后或手册核销结案后,企业可向海关办理担保退还手续。企业在系统中可以发起担保退还申请,海关接收数据后进行审核,确认后予以退还保证金。退还申请业务流程为:

a.企业录入保证金或总担保退还申请

b.海关系统进行保证金或总担保退还的审核, 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发送审核通过回执

c.企业可进行查询、打印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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