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资料下载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支持政策 (共21条)

2022-06-21 08:56     来源: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管委会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摘自《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发展支持政策》(凭政发〔2019〕10号)

一、符合片区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金融、跨境旅游、跨境劳务和跨境电商发展定位的产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在片区权限范围内可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新落户片区重大工业项目,年产值1亿元以上、税收达3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级税收优惠和崇左市、凭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三、承接国际产能合作,跨境产业链在片区内布局生产环节,并且在片区内加工贸易增值率不低于8%,视其对国际产能企业或沿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四、新落户片区的贸易类企业,年贸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贸易类企业;物流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电商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批发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及年主营业务(零售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落户专业市场内年主营业务(批发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年主营业务(零售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五、支持新兴产业集聚片区发展。互联网新平台新业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六、新落户片区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5%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七、着力吸引企业总部落户。对片区引进的企业总部,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5%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5%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5%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八、实施人才贡献奖励。在片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且符合崇左片区发展定位的现代服务业(含国际贸易)和新兴制造业企业或科研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单个企业或机构不超过10名,重点企业不超过15名),按照其个人对片区的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

九、凡对引进并落户我市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半为标准)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社会个人,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决定。

十、支持战略合作伙伴开展片区开发。对同片区管理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参与片区整体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20亿元的企业,经片区管理机构认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18年增量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十一、对边境落地加工企业,实行“一企一策”,采取“互市+合作社+加工+流通”的互市贸易新模式,对边境加工厂原材料实行定企业、定品种、定货量政策。互市商品落地加工越南车辆直通厂区,对在边境地区落地加工的互市农产品视同销售自产农产品,对当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摘自《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桂政发〔2019〕53号)

一、强化产城融合规划。支持片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工业和研发用地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和研发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支持资源性要素指标向片区倾斜。片区林地指标实行自治区级单列,与减量化指标脱钩,并做好与片区内施行指标单列园区的衔接。对各片区耕地占补指标给予重点支持。对各片区符合用地计划安排条件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能源、水利)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足额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广西自贸试验区范围城市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中的自治区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片区管理机构。片区重大项目“十四五”能耗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片区重大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

三、支持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

鼓励先进制造业发展壮大。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创新发展。

(二)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在片区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四)对片区管理机构签约引进的以互联网、新媒体等为依托的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五、支持跨境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以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合作研发、服务外包等跨境服务链发展,支持在片区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展示营销中心、结算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推动会展业集聚发展。上述产业中未能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新设立的企业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视其对国际产能合作或沿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70%予以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平台形成集聚效应。对新设立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权益类交易平台、保税交割、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企业,按规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鼓励以凭祥为枢纽节点,深化与越南等国合作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5年内对各片区内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其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2018年新增超过300标箱的,其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个百分点。

六、支持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一)对片区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隐形冠军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二)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

七、支持开展市场化招商

支持与片区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在片区新设立的上述企业,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的,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八、支持产业链招商

对经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九、支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开展片区开发

对与片区管理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参与片区整体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20亿元的企业,经片区管理机构认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18年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扶持各片区滚动开发。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归纳1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

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2条部分开放;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1条部分开放。


北部湾经济区

(节选3条)

摘自《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该政策长期有效。

一、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对年度完成集装箱量在北部湾港排名前五位的货代公司,给予30—80万元的奖励;在友谊关—友谊口岸完成集装箱量排名前三位的货代公司,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

三、对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3个港口和东兴、友谊关、凭祥铁路口岸3个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鼓励更多货物选择北部湾港出海。


中越跨境劳务

(节选2条)

一、在凭祥本地雇用越南工人,手续简便、收费低廉(体检费134元【健康证有效期一年】、保险费23元/月、出入境办证费100元/月),无需代缴国内社保(占工资额20%左右)。

二、对于在企业务工的合法跨境务工人员,给予用工企业每人每月办证费用(含购买保险费用每人每月23元、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外国人出入境证》100元、体检费用每人每年134元)一半金额的补贴,即给与用工企业每人每月补贴70元。


工 业 项 目

(节选21条)

一、对租赁标准厂房给予扶持。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五年以上,并且在3年内(合同签订当年即为第一年)达到入驻企业质量要求的,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入驻企业“免三减二”扶持政策,即前三年返还全部租金,后两年减半返还租金。(崇办文〔2018〕49号  崇左市强化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

二、对自建标准厂房给予扶持。企业自建自用标准厂房在通过竣工验收后,要达到入驻企业质量标准后,企业即可申请补贴:一层按100元/平方米、二层按150元/平方米、三层按200元/平方米、四层及以上按250元/平方米,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崇办文〔2018〕49号  崇左市强化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

三、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奖励。当年被批准认定为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的,崇左市级和凭祥市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首次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崇左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外,凭祥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凭办发〔2018〕33号  凭祥市新增规上限上企业入统扶持奖励办法)


崇左市加快贸易商品落地加工的若干措施(崇政办发〔2018〕35号)(节选7条),本措施执行有效期为2018-2020年。

一、对于贸易加工企业通过边境贸易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的,以企业所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为标准计算进行奖励;加工企业通过边境贸易进口原料进行加工的,口岸(互市点)减半收费,加工后再行奖励;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贡献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贸易加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5年内以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额对本地财政贡献的50%进行奖励。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三、对获得“广西著名商标”等广西品牌的贸易加工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中国品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企业品牌和质量建设。此项奖励可与自治区相关政策同时享受。

四、贸易加工项目优先列入全市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对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按征地成本价格提供企业用地。

五、贸易加工企业新录用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奖补。

六、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贸易加工企业,除享受自治区的奖励外,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照自治区“4321”业务,对银行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贸易加工企业,担保费一年期按1.32%收取,2-3年期按1.4%收取。具体贷款额度、期限以银行审批为准。

崇左市实施加工贸易倍增计划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办法(崇政办发〔2018〕36号)(节选11条),本措施执行有效期为2018-2020年。

一、对新落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经认定在投产并产生税收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二、对扩建的加工贸易项目,年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5%进行奖励。

三、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排放达标的加工贸易企业,每年按该企业对地方税收所得部分贡献额度的2%的给予水电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

四、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加工环节产生的税收,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对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贡献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五、对加工贸易企业所支出的国内物流费用按交通部门认定的货物运价给予10%的奖补。

六、在长输管道燃气未开通前,对投产初期使用液化天然气的加工贸易企业,按企业用气量给予0.20元/m3的价格补贴;对天然气入户部分的管道铺设按实际支出费用奖补50%。

七、对原落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引进主导产业企业(龙头企业)1家或上下游企业、相同类型产业的企业共3家以上(含3家),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共2亿元以上,竣工投产后,给予原落户企业300万元奖励,用于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

八、在我市为本地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产值)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扶持。

九、加工贸易企业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内容建成投产的,经市统计部门核定年产值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项目实际地价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年产值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地价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年产值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地价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五年以上的,按照“免三减二”政策优惠,即前三年给予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已获得租赁奖补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转租。

十一、加工贸易企业新录用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奖补。


跨 境 电 商

(节选21条)

全国跨境电商综试区共性政策(归纳3条)

一、跨境电商商品以货物办理入区手续后,在区内分拆、分拣,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出区,适用1210的监管方式。跨境电商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需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并且可全面适用正面清单的所有商品范围。同非综试区1239的监管方式相比,审批环节更少、抽检率更低。

二、对综试区内电商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按规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同时落实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办法,按照4%的最低应税所得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非综试区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通关需申报10位商品编码,综试区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则只需申报4位商品编码,提高了通关效率。

凭祥市本级支持跨境电商优惠政策(节选18条)

一、鼓励企业做大电子商务。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线上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线上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传统外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鼓励建设第三方交易平台和自建平台。对注册属地在凭祥,且服务器和运营中心在凭祥,运营1年以上年交易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每入驻1家年交易额达3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注册属地在凭祥,且服务器和运营中心在凭祥的企业、市场经营者自建的跨境销售平台,在运营1年以上、年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的情况下,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建设独立电商应用平台。对世界100强、国内50强的电商企业在凭祥市建设独立电商应用平台的,且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土地款除外)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他建设独立电商应用平台、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土地款除外)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注册属地在凭祥,且服务器和运营中心在凭祥,运营1年以上,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9610、1210)超2000万票的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次性奖励10万元,次年起以上年度出口为基数,每增加100万票,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凭祥属地企业、市场经营户开发多语种网站。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多语种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每个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在运营一年以上、年成交额超过3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引导电商集聚发展。对政府认定的电商产业园运营主体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80%的租金标准补助。对新引进1家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在入驻企业运营满2年的情况下,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园区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电商品牌化发展。鼓励和支持电商企业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积极引进电商人才,总部设立在凭祥且经营(承诺经营)两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所得每年在凭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地方留成部分按1∶1比例给予奖励。

七、支持商贸物流项目建设。商贸物流分拨中心、仓储配送中心、城市配送项目、冷链物流项目及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的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提升快递仓储物流配送能力。符合规划布局的重点物流园区、多式联运工程、冷链物流设施、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含3A级以上企业的项目和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所需用地,按照集约节约、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物流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支持企业自建基础设施、分拨中心、冷藏冷链等。对在凭祥建设分拣中心且年度快递单数达600万票至699万票、700万票至799万票、800万票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十、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按4%核定应税所得率计征的政策:

(一)跨境电商企业在凭祥市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二)出口货物通过凭祥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十二、落实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建立服务电子商务企业绿色通道。对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个转企”、“小转一”和规模以下成长型的商贸物流企业和电商企业开通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反应和跟踪服务机制,实行代办制,全程为企业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十六、加快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效率。实行跨境电商货物优先通关,适时设置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进出口专用通道。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采用“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等方式简化出口通关手续。

十七、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诚信创优。对每年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AA,A类管理的凭祥市进出口电商企业,且当年进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八、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对每年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凭祥市以外国家、自治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迁入凭祥辖区,实际运营2年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旅 游 产 业

(节选24条)

凭祥市本级(节选6条)

摘自《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进一步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凭政办规〔2018〕7号),该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一、旅行社接待境内外游客在凭祥过夜并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每年以2000人次为基数,年接待人数达2000人次的,按20元/人次给予奖励,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0人次。组织大型旅游团队在凭祥过夜并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每年以2000人次为基数,年接待人数达2000人次的,单团人数在300人以上,按100元/人次给予奖励,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人次。

二、对组团在凭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边境旅游专用》证件赴越南旅游的旅行社(含分社或营业部),每月以800人为基数,月接待人数达800人次的,按1日游每人奖励50元/人次,2日游及以上每人奖励100元/人次,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4000人次。

三、对单次组织旅游火车专列在凭祥过夜并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的旅行社,单次组织专列人数达300人以上(含300人),按100元/人次给予奖励,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人次。对单次组织包机在凭祥过夜并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单次组织包机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按100元/人次给予奖励,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人次。

四、组织自驾车赴越南等东盟国家旅游且在凭祥过夜并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的旅行社,单批次在30—50辆车,按300元/辆给予奖励;单批次在50—100辆车(不含50辆),按500元/辆给予奖励;单批次100辆车(不含100辆)以上,按700元/辆给予奖励。

五、旅游伴手礼。对开发本地特色旅游伴手礼,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并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六、旅游演艺。对开展专门针对游客的常态化旅游演艺项目的企业,可容纳200名游客同时观看演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可容纳200-500名游客,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可容纳500—1000名游客,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

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三级综合(节选18条)

摘自《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崇发〔2017〕32号)、《扶持旅游饭店行业发展暂行办法》(崇政规〔2018〕1号)、《支持旅游民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崇政发〔2017〕16号)、《凭祥市进一步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凭政办规〔2018〕7号)。

一、旅游景区创建。对于投资开发建设旅游景区(点)的企业,获评AAA级景区(点)称号的,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获评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获评A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万元。

二、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投资开发建设旅游度假区,获评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万元。

三、旅游饭店创建。对于投资开发建设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获评三星级旅游饭店称号的,凭祥市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获评四星级旅游饭店称号的,自治区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称号的,自治区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获评银树叶绿色酒店称号的,凭祥市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获评金树叶绿色酒店称号的,凭祥市一次性给予奖励25万元。对新建、改建的特色主题酒店,通过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认定符合主题酒店要求的,客房间数达到20-40间的,凭祥市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对于客房间数达到40间(不含40间)以上的,凭祥市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

四、新创建的拥有100间以上客房的四星级、拥有200间以上客房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创建成功后,分别按照每间客房8000元和20000元给予奖励。通过改、扩建提档升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创建成功后,如果未享受过客房奖励的,按新建旅游饭店给予奖励;如已享受过客房奖励的,仅补足所达到星级标准的差额部分,不重复奖励。新创建的旅游饭店,成功创建五星级旅游饭店后,一次性给予奖励2000万元;成功创建四星级旅游饭店后,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通过改、扩建提档升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创建成功后,如果未享受过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的,按新建旅游饭店给予奖励;如已享受过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的,仅补足所达到星级标准的差额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鼓励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引进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的高档系列酒店管理团队签订3年以上管理协议的旅游饭店,并有效管理(即管理团队在酒店的接待服务过程中发挥计划、组织、指挥、控制、调节等作用)3年后补助300万元。新创建五星级旅游饭店,并且引进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运营管理合同10年以上的,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可上浮30%。

六、新建或改、扩建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项目投资需向银行贷款的,贷款部分的资金利息给予40%的财政贴息支持,财政贴息的贷款资金四星级旅游饭店不超过1亿元、五星级旅游饭店不超过2亿元(财政贴息2年,利率按人民银行3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在旅游饭店封顶后、旅游饭店投入运营后各兑现50%。

七、对新创建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创建成功后连续五年,就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比例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五星级旅游饭店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四星级旅游饭店,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第一年100%、第二年90%、第三年80%、第四年70%、第五年60%进行奖励。

八、对新创建成功的五星级旅游饭店,按其缴纳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以先交后返的形式全额返还投资方。

九、土地扶持。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旅游饭店开发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新建或扩建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付,但分期缴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首次(一个月内)缴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

十、物业扶持。新建或改、扩建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创建成功后第1-6年,旅游饭店室外亮化部分,实行市政电表管理,免除费用。

十一、民宿。1.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签约的、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一年内建成并运营的新建旅游民宿品牌,投资额达800万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投资额达400万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奖励在营业之日起三个月内兑现。此奖励办法不能与全区星级乡村旅游区、农家乐市级奖励办法同时享受。2.流量奖励。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纳入重点服务行业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旅游民宿品牌,每年按申报营业额的5%给予流量奖励,奖励在年度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兑现。3.设计奖励。2020年下半年评选一次十大优秀民宿设计奖。一等奖3名,每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10万元;三等奖4名,每名奖励5万元。4.税收优惠。新建开业运营的旅游民宿品牌,符合“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除了享受国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之外,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二、乡村旅游区创建。对投资开发建设星级乡村旅游区的企业,获评3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获评4星级乡村旅游区的,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获评5星级乡村旅游区的,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十三、农家乐创建。对投资开发建设星级农家乐的企业,获评3星级农家乐称号,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8万元;获评4星级农家乐称号,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获评5星级农家乐称号,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十四、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对于投资开发建设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企业,获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金20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00万元。

十五、汽车旅游营地创建。对投资开发建设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企业,获评3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称号,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获评4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称号,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获评5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称号,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十六、特色餐饮品牌。对于获得国家级特色餐饮品牌称号的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金20万元;获得省级特色餐饮品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该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七、农(工)业旅游示范点。对于获得国家级农(工)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该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十八、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于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该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跨 境 金 融

(节选8条)

摘自《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桂政发〔2020〕19号,2020年6月8日印发)

一、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在广西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新型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广西区内开展面向东盟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其每年跨境人民币结算较上年增加量的0.06%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在本行跨境收支总量中的占比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商业银行,给予年度奖励20万元。

三、对广西区内新增参与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参与区域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展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交易量的0.l%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广西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广西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1%给予理赔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广西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5%给予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对广西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人民币股权债权融资、并购重组、代理证券期货交易,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每年对广西区内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金融监管创新和金融科技应用等方面的成果进行等级评定和奖励。其中: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70万元;三等奖7名,奖金各40万元。

现 代 服 务 业

(节选7条)

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9号)。

一、培育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上统入库。对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且第二年仍在库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做好为新增入统而开展的人员培训和内部财务管理升级,确保全面、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三、支持现代物流业项目建设。对自治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包括多式联运专业设施和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国家物流枢纽节点城市物流示范项目等),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物流企业来桂建设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重点培育冷链物流、零担货运、城市配送、网络货运等物流龙头示范企业,对当年新创建的5A、4A、3A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物流项目建设。

四、培育科技服务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设计院所组建成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支持新设立的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新设立且主营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相关科技服务项目建设。

五、鼓励品牌化标准化发展。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广西老字号称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获奖企业开展服务提升项目建设。对新创建的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企业类)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六、鼓励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重点支持总部设在广西且在桂纳税的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扩大连锁规模,在桂开设直营门店30家以上(含30家),营业额超过1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新增1家直营门店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最高100万元,重点支持连锁企业下沉县、乡发展连锁门店。    

七、鼓励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对新建资源要素交易、工业互联网、商品交易、科技研发、公共科技服务、建筑产业、生活性服务等平台系统并正常运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平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最高200万元。将在桂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企业每年缴纳税收中的自治区分成增量部分奖补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