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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暂行规定》意见的函

2020-10-15 09:18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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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自贸区改革先行先试作用,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助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建设发展,我委计划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现向社会广大群众征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暂行规定》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0月22日前将意见电子版发至我委邮箱(:xzspj605@163.com)。

附件: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企业住所(经营

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暂行规定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委会

                     2020年10月15日

(联系人:刘燕,联系方式:0771-855562813788411179)

附件: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崇左片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报承诺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桂发〔2018〕29号)精神,现结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以下简称“崇左片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崇左片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分离。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工作,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情况。

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真实信息,对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定条件的承诺,填写申报承诺书,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权属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六条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

(三)房屋权属情况;

(四)房屋性质;

(五)使用期限。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申报,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注明参照物名称(或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登记机关登记通过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时,应在住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以区别于一般的住所登记。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对下列信息进行承诺:

(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及负面清单内的场所。

(三)在住所(经营场所)不得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六)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七)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条 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应当遵守负面清单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负面清单内的场所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由崇左片区管委会制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九条 允许申请人以住宅从事负面清单以外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允许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重点是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以下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一)以军队、武警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三)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人新设企业的;投资人及其高管因虚报住所登记信息有不良记录,记载于登记信息系统的;

(四)因住所失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五)崇左片区管委会认为不适宜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行业和地域。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随机抽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于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行为的自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达到许可条件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附件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doc

      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负面清单

附件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负面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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