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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商事登记确认制(试行)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0-11-16 12:59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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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

商事登记确认制(试行)改革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充分发挥自贸区改革先行先试作用,对标国际先进营商规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使商事主体登记“便利化”迈向“自由化”我委计划在崇左片区范围内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试行)改革工作,现向社会广大群众征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商事登记确认制(试行)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电子版发至我委邮箱(xzspj605@163.com)。

附件: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商事登记确认制

(试行)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委会

              2020年11月16日

(联系人:刘燕,联系方式:0771-8555628、13788411179)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

商事登记确认制(试行)改革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自贸区改革先行先试作用,对标国际先进营商规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使商事主体登记“便利化”迈向“自由化”,结合崇左市实际,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以下简称崇左片区)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义

崇左片区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商事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从理念到体制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新形势下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二是把生产经营和投资自主权还给商事主体,激发商事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三是强化商事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是商事主体登记变得更加简单、高效、便捷,进一步放松对商事主体准入的管制和审查,降低准入门槛,提高登记效率,提升商事主体的感受度和满意度。

  二、改革目标

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一大举措,主要解决现行的许可审批制度效率不高、标准执行不统一等问题。创新准入模式,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商事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同时改进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改革任务

(一)改革范围。

商事登记确认制是指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对商事主体设立登记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实行许可审批,改为行政确认,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崇左片区内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确认制执行。

商事主体的变更、注销登记参照确认制办理。

崇左片区负责商事登记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

(二)改革内容。

1.推行商事主体登记行政许可改行政确认。商事登记由行政许可事项改为行政确认事项,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即时予以登记确认,登记商事主体相关信息、确认其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

商事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机关登记,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推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自主核名,按照系统提示,对拟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对申报名称作出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涉及前置审批的,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先行办理名称登记,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前置审批。

3、推行商事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承诺申报登记。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除涉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外,申请人提交《承诺书》确认即可,无需提交相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

涉及前置审批许可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许可部门的要求办理,取得许可批准后再向登记机关申报,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描述该当与前置审批许可一致。

4.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商事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在经营范围资源库选择具体经营项目。

对于不涉及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自主申报、个性化表述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商事主体应当先取得前置许可部门的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事项的,商事主体应当取得后置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推行商事登记“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广西数据政务一体化平台,全面推行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商事主体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在网上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受理、核准、发照,实行“零见面”审批。对于商事主体的投资人(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等)无法办理实名认证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到办事窗口由窗口人员核对是否人证一致。对由于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提交材料的,可以到办事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三)改革要求。

1、完善行政确认登记规范内容。行政确认制应遵循依法登记、主体自治、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便捷高效的原则,以信用承诺、实名认证、自主申报为核心,完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规范,由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是用标准化、程序化实现行政确认制。行政确认的实施应由人工审批向智能确认转变,通过改进优化系统程序,改变以往“窗口受理、后台审查、人工核准”的办理流程,实行“智能导办、自主申报、系统确认”,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压缩人力成本。

3、明确窗口登记人员保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充实改革窗口的人员力量,切实保障窗口登记人员队伍与承担的改革任务相匹配,确有必要时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并做好改革培训工作,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履职条件下构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一般不追究个人有关行政责任。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国家和自贸区政策相违背或存在歧义的企业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等予以事后纠正。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申请人需承诺对所提供的材料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因提交虚假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申报时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确认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撤销登记。登记机关将申请人行政确认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供社会公众、相关政府部门查询。并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登记机关在两年内不再接受提交人作为申请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的登记申请。

(二)加强对行政确认登记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管。登记机关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登记质量检查制度,对商事主体申请材料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人工审查通过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未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纠正和汇总通报,以利于提高登记水平,提升整体登记质量。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申报登记行政确认的商事主体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三)加强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各监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对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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