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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委托和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一批涉林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权责清单

2022-05-11 10: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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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1.受理责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材料初审、现场查验、依法公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按要求上报材料;(2)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任: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3)自治区林业厅:对设区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按时办结;告知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档案;加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2-1.【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2.【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3.【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2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1.受理责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材料初审、现场查验、依法公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按要求上报材料;(2)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任: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3)自治区林业厅:对设区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按时办结;告知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档案;加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2.【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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