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放权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 凭祥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 | ||
2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 凭祥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 | ||
3 | 行政许可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 2019年03月2日修订) | 凭祥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 | ||
4 | 行政许可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 | 凭祥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 | ||
5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5号) | 凭祥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 | ||
6 | 行政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 凭祥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 | ||
7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凭祥市委宣传部 | 委托 | ||
8 | 行政许可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根据《印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驻桂单位、区直机关单位、民族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设区市、县(县级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凭祥市委宣传部 | 委托 | ||
9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凭祥市委宣传部 | 委托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 根据《国家广电部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45号 1995年2月1日)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 凭祥市委宣传部 | 委托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年度核验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凭祥市委宣传部 | 委托 | ||
12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跟崇左市一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13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建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
14 | 行政许可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款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三条第四款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第五款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开采矿产资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本工程建设的;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公益性建设的; (三)个人为生活自用在规定范围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 (四)采挖用于抢险救灾的砂、石、粘土的。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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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变更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六)变更生产规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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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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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认为申请的矿区范围需要实测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16 | 行政许可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17 | 行政许可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1、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二)损毁土地情况;(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五)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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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行政权力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发布施行)第4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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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行政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6日修正)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80号)公布,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并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保证金及其利息退还采矿权人。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3〕7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负责保证金的缴纳核定工作,并出具《保证金缴纳通知书》,通知采矿权人将保证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对由国家或者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保证金缴纳核定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保证金核定工作由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保证金核定工作由该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边生产边恢复,采矿权人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完成的每一期治理工程或每一个单项工程后,都可以向负责缴纳核定保证金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完成验收工作。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 45/T 70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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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企业改制、兼并类划拨补办出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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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置类划拨补办出让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市场化运作或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建设职工住宅类划拨补办出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21 | 行政许可 |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49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一)不可抗力;(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四)其他正当理由。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22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23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颁布,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48条: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临时用地审批下放方案(修订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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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25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26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27 | 行政许可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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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复垦方案审核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29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30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凭祥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授权 | ||
31 | 行政许可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不超过十万元)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 凭祥市税务局 | 审核受理权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32 | 行政 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33 | 行政 许可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34 | 行政 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35 | 行政 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36 | 行政 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37 | 行政 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38 | 行政 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39 | 行政 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40 | 行政 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41 | 行政 许可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42 | 行政 许可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43 | 行政 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44 | 行政 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45 | 行政 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46 | 行政 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47 | 行政 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48 | 行政 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49 | 行政 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50 | 行政 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51 | 行政 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52 | 其他行政 权力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53 | 其他行政 权力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54 | 其他行政 权力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55 | 其他行政 权力 |
博物馆陈列展览的备案 | 《博物馆条例》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56 | 其他行政 权力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处理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委托 | ||
57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凭祥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局 |
直接授权 | ||
58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凭祥市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局 |
直接授权 | ||
59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60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报建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61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62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部分工程验收条件、程序的通知》(桂建管〔2018〕91号)。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63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64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6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66 | 其他行政权力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67 | 行政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68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规划)审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69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70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71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72 | 行政许可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直接授权 | ||
73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内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 | 凭祥市发改局 | 直接授权 | |
外资项目核准 | |||||||
74 | 公共服务事项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 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7﹞732号) 8.《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抓紧做好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26号) |
凭祥市发改局 | 直接授权 |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 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7﹞732号) 8.《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抓紧做好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26号) |
凭祥市发改局 | 直接授权 |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7﹞732号) |
凭祥市发改局 | 直接授权 | ||||
75 | 行政许可 |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革委令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
凭祥市工信局 | 委托 | ||
76 | 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修订公布,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凭祥市工信局 | 法规授权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
77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修订公布,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 凭祥市工信局 | 法规授权 | ||
78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 | 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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