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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权责清单

2020-10-21 08:56     来源: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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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权力清单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权力分类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凭祥综保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承办的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责任清单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受理责任(环评处):公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环评处):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环评处):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批办):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监察总队):督促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2.【部门规章】同上。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3.【部门规章】同上。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正)第十九条   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7.【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9.【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0.同4。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机关纪委、人事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机关纪委、人事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机关纪委、人事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交材料全部内容的(机关纪委、人事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机关纪委、人事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机关纪委、人事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纪委、人事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纪委、人事处);
9.擅自收费的(机关纪委、人事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纪委、人事处);
11.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机关纪委、人事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机关纪委、人事处)。 
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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