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要求,切实推进我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本通知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公益类政府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各级政府授权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各级政府应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扩大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覆盖范围。
(一)公开重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投资批准结果信息、报建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及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2.投资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等。(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海洋等部门,行政审批局)
3.报建批准结果信息。按照权责清单和投资项目报建审批规定的投资项目报建批准(或开工备案)结果信息。(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民宗、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海洋、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气象、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地震等部门,行政审批局)
4.招标投标信息。必须依法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招标人,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5.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6.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行政审批局)
7.施工及质量安全监督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
8.竣工验收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审批或备案时间(或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时间)、备案编号(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文号)、备案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部门)、交付使用时间,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等部门,行政审批局)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上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扩大并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二)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批准服务信息、投资批准结果信息和报建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必须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及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三)公开渠道。
依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海洋等部门,行政审批等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单位,要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广西)、自治区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项目代码归集投资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共同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下设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专栏,作为我区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全面集中及时展示公开平台。2018年底前,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广西)、自治区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现对接。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信用广西”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还可利用现场公示栏、网站等多种渠道公开项目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要对所辖县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考核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考核力度,在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进一步细化、丰富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三)完善监管措施。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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