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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9-14 10:10     来源: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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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崇左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2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关于支持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崇左综试区)建设,应对全球贸易发展新变化,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培育

第一条  培育扶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对纳入海关统计范围内且可算作崇左市进出口贸易额范围内的企业,参照自治区及地方扶持一般贸易或边境贸易能力建设扶持标准,给予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同等比例的扶持资金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在线进出口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支出费用,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崇左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展销、推介活动,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代公司、报关行等面向崇左综试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支持崇左综试区内企业培育自营跨境电商品牌。对自营出口产品在境外成功注册自有商标,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注册一件国际商标补贴不超过6000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设立东盟国家海外分公司。对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设立东盟国家海外分公司且单个海外分公司年交易额超过3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每设立一个分公司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

第六条  支持“单一窗口”平台建设。对崇左综试区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平台运营、维护、升级给予保障,推动政府相关部门业务系统、跨境电商企业应用系统与“单一窗口”平合对接,对与系统对接的项目给予支持,对完成对接的企业在通关、融资、结汇、退税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七条  引进跨境电商知名平台。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机构公布国内交易额行业排名前10或企业估值10亿美元以上)、综合供应链(商品品类5000个以上且品牌商授权10个以上)、第三方服务商企业(服务企业50家以上且累计融资2000万元以上),上述企业将总部或功能性区域中心设立或迁移至崇左,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八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在崇左综试区内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入驻企业超过10家且年成交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平台建设费用支持。

第九条  支持电商企业自建平台。对崇左综试区内的企业、市场经营户自建的跨境销售平台,运营1年以上、年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运营1年以上、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每入驻1家交易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集聚度高的跨境电商园区。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建设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跨境电商园区。对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商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3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园区主办方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园区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引进1家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入驻企业运营满2年的情况下,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每家园区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按照年租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对崇左综试区内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实现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跨境电商物流通道建设。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联运”新模式,对开设全货机航线、陆运专线、铁路班列等服务于崇左综试区的国际物流专线按项目投入和运营情况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物流仓储建设。在崇左综试区内租用保税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给予免除保税仓租金,最高不超过3年。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崇左综试区建立、并被海关批准的出口监管仓,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崇左综试区企业建设、使用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营满1年且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按仓储建设投入额不超过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满1年的,按实际租赁费用不超过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按实际费用不超过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大对崇左综试区财税金融支持

第十六条  统筹中央、自治区、市级及县(市、区)相关资金支持崇左综试区建设,争取更多资金扶持用于崇左综试区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跨境电商体验中心政策创新,对在体验中心采购的东盟产品,采用互市贸易进口模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八条  支持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简化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流程,鼓励在跨境电商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加强跨境电商区域内金融监管协调,发挥监管合力,强化重大风险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跨境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跨境电商产业链的保险业务。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投保费用70%的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加大对崇左综试区用地支持

第二十条  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对于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崇左综试区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仓储物流、冷链物流和生产性服务业中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其出让价格根据工业用地市场情况,参考评估价格,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崇左综试区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经批准的,原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第二十二条  崇左综试区内工业(产业)项目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支付及出让价款缴纳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8〕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鼓励高校开展专业教育。对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针对跨境电商的小语种专业,面向崇左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订单班,且专业招生人数50人以上的区内院校,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训。鼓励社会培训机构或高校为崇左综试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活动,面向个人培训的,每培训班次不低于20天,且每班次不少于40人的,按照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面向企业培训,且每培训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社会培训机构或高校,按实际发生的年度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培训机构或高校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孵化。支持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在崇左市设立区域性跨境电商孵化中心。以实训实操中心、初创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联合办公为主,每孵化一家线上年进出口额达5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孵化中心主办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企业资金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八、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六条  优化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流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可复制推广措施〉的通知》(署监发〔2018〕70号),支持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进口1210保税备货模式,优化保税备货模式下货物进出区流程,提高与辅助系统、物流平台的数据传输准确性和效率。支持9610、9710、9810整车出口模式,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鼓励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创新。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前提下,优化跨境电商检疫风险评估,优化出入境车辆卫生检疫监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推进跨境电商税收“免征不退”和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落地实施。

(一)对在崇左综试区注册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崇左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出口货物通过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对在崇左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在崇左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符合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九、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本措施中所述的所有支持方向的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落地、平台落地、企业注册或数据纳入统计的所在地受益财政负责承担(中泰产业园的支持资金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承担)。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按程序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第三十一条  享受上述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崇左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进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通过注册地隶属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申报手续;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接受崇左综试区相关部门监管;

(三)在崇左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纳入崇左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的企业。

第三十二条  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或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或与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新政策出现重叠的,按符合规定的最新优惠政策执行,不可重复申报享受。

第三十三条  对创建崇左综试区崇左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原则,在市跨境电子商务资金中给予支持,具体支持的方向和内容,由崇左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局、财政局另行制定《崇左市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崇左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崇左军分区,武警崇左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

     中区直驻崇左各单位。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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