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推动集装箱和快件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在凭祥落户,根据国家、自治区、崇左市、凭祥综保区各项优惠政策,结合凭祥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物流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凭祥市(含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下同)登记注册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第二条 新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9%)。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 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2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 年至第5 年减半征收。
第五条 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七条 对新设立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对货物运输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1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 新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第九条 物流企业在凭祥综保区开展集拼分拨业务(含保税仓储和集装箱甩柜),每货柜给予跨境短驳费用补贴600元。
第十条 物流企业在凭祥综保区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年进出口额完成任务基数的,按0.2分/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超任务基数部分按0.5分/美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上年纳税200万元以上,总部迁移到凭祥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开办费补贴。
第十二条 设立区域级以上(含区域级)总部、结算中心、分拨中心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企业人才工薪所得每年在凭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对地方留成部分按1:1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进出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四条 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申请上级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对租用保税仓库、堆场的物流企业,分别按年限和比例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在凭祥综保区注册3年以上并连续两年获得凭祥综保区明星企业称号的保税物流企业,或者年度保税进出口金额达到4亿美元以上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给予仓库租金三年免收、两年减半征收的支持,并协助申请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对列入“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大型物流项目和新增的市本级以上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占道费、房产测绘费。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凭祥国检试验区作用,创新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检验检疫查验模式,帮助龙头企业获得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和全国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管理等资格,享受更多的通关优惠和便捷政策。
第十八条 自主研发、生产或广泛应用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管理平台、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物联网应用、自动化物流装备等关键物流新技术的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物流业相关资质(如5A级)的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九条 新办物流企业指本实施意见发布以后设立的物流企业。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经认定后,立即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扶持政策,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视情况予以修订。本实施意见为暂行办法,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凭祥市人民政府、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