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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高质量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2-05-24 10:42     来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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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高质量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商 务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广西高质量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21〕119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3号)精神,更好发挥政策协同作用,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北部湾港海铁联运发展

(一)支持常态化、规模化开行北部湾港海铁联运集装箱班列班轮、海公联运集装箱卡车,按照《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广西补助实施细则》给予资金补助。由运营企业统筹释放优惠政策,承诺服务标准,提供具有比较优势的物流服务,吸引货物经北部湾港运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落实)

(二)鼓励铁路企业对北部湾港海铁联运班列给予运价下浮优惠,扩大覆盖站点,延长优惠期限,出台海铁联运货物品类负面清单。对给予北部湾港海铁联运班列运价下浮达到一定比例的铁路企业,以上1年奖励金额为基数,按照当年与上1年海铁联运班列集装箱发运量的同等比例给予资金奖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落实)

(三)支持增开加密北部湾港内外贸集装箱航线,对开行线路、使用船型、开行频率、运输箱量等达到一定标准的集装箱航线,按照《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广西补助实施细则》给予资金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落实)

(四)对在北部湾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开展集装箱水水中转、散改集运输等业务的港口经营企业,按照《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广西补助实施细则》给予资金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落实)

(五)对北部湾港上行至通道沿线省份及广西区内上下行海铁联运班列、海公联运集装箱卡车运输的冷藏集装箱重箱,在享受海铁联运班列、海公联运集装箱卡车支持基础上,按照500元/40英尺集装箱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落实)

二、支持跨境运输和航空物流发展

(六)支持企业开行中国(广西)至中南半岛跨境公路集装箱卡车、广西至越南跨境铁路集装箱班列、广西直达中欧班列,按照《南宁国际铁路港项目及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项目及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等给予资金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七)支持航空公司新增加密南宁至东盟首都和东盟中心城市航线,开通培育重要洲际航线、各省市经停广西机场至东盟的航线,在广西机场新增驻场过夜运力,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补贴办法》给予资金补助。(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支持降低物流成本和提升通关效率

(八)对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ETC车辆,在通过广西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点进出北部湾港(钦州港、北海港、防城港港)和东兴口岸、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以及西江经济带港口、码头时,实行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落实)

(九)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港口收费的相关政策,支持港口经营企业继续实施港口收费优惠政策,支持港口所在市制定落实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政策,自治区通过适当方式给予奖励。(自治区北部湾办、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行“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作业模式,支持在具备条件的港口试点开展“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改革,积极推广“两段准入”改革、实现“先放后检”,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高级认证。(南宁海关会同自治区商务厅落实)

四、支持引进和培育物流企业

(十一)对全球排位前100名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广西新注册的子公司并参与北部湾港国际航线运营满1年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北部湾办、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落实)

(十二)重点培育冷链物流、零担货运、城市配送、网络货运等物流龙头示范企业,对当年新创建的5A、4A、3A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物流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落实)

(十三)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专业运输企业以及冷链物流企业,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北部湾办、交通运输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四)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交易、航运研究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务的企业,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给予奖励。支持航运服务中心及聚集区建设,对入驻北部湾国际门户港航运服务中心的各类航运服务企业,按照《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高质量发展补充政策》给予场地租金优惠。(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五、支持通道园区及重大项目建设

(十五)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对列为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项目的国际省际合作园区、物流园区及重大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财政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将合理的空间需求统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在用地、用林、用海、用能等指标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广西税务局落实)

(十六)支持各地加强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鼓励现有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水、电、路、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政府专项债给予支持,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计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落实)

(十七)对国家和自治区西部陆海新通道相关规划(方案、要点)明确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属于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落实)

(十八)支持无水港、物流园、物流集散中心等建设,提升通道物流集散、储存、分拨、转运等能力,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物流企业来桂建设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落实)

(十九)鼓励建设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开展海铁联运、海公联运、空铁联运等多式联运示范,对自治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包括多式联运专业设施和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国家物流枢纽节点城市物流示范项目等),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北部湾办落实)

六、加大通道建设运营的财金联动支持

(二十)支持建立健全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大项目常态化“政金企”对接机制,加大对通道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内外投资机构、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通道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需求,引导金融机构运用“通道贷”等产品服务优先支持通道项目建设和企业融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落实)

(二十一)支持和鼓励相关银行在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金融创新试点政策框架下,推出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落实)

(二十二)对获准在我区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批准设立的指定交割仓(厂)库,按照《关于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给予奖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本政策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重复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

有关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广西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桂发改通道规〔2019〕1028号)同时废止。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暂定为2022—2025年,由自治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广西高质量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若干政策措施.doc

政策解读:《广西高质量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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