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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凭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崇左片区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06 11:30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委会 凭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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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凭祥市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资促进局:

经研究,现将《崇左片区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凭祥市人民政府

                     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崇左片区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平台经济是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贯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推动力量,是稳增长、稳就业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崇左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一家平台企业的住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平台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基于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商业活动自营、交易链条闭环、政企协作联动、合规保障有力等要求的现代服务业平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主体是指由平台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平台企业、集群注册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册主体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注册主体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等,自平台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企业。平台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注册主体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后,应立即通知集群注册主体。

第二章 平台企业及集群注册主体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从事集群注册主体住所托管业务:

(一)在崇左片区范围内登记、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平台企业应具备开展集群注册业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与监管能力,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集群注册主体承担住所服务与管理责任;

(三)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同时或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的,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平台注册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须有合法使用权证明,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

(六)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或凭祥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下列场所不得作为平台企业住所:

(一)违法建筑;

(二)危险建筑;

(三)已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或即将实施拆除的建筑;

(四)住宅;

(五)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或凭祥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作为平台企业住所的场所。

第八条申办集群注册主体应当委托平台企业办理,平台企业开展集群注册主体住所托管业务应当按凭祥市商事主体登记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使用“住所托管”“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集群注册企业住所托管服务”或“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等内容。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或凭祥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集群注册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xx有限公司托管)”字样。

仅在平台接收业务,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主体,经营地址应设为网络平台上注册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办公地址或铺面地址,在填写时,要写明网络平台名称

集群注册主体,自请登记前应与平台企签订住所托管合同,并向登记机关提供相关合同。

下列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主体:

(一)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企业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凭祥市的;

(四)港澳台个体工商户;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进行登记的

第十一条集群注册主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一)集群注册主体与平台企业终止住所托管合同

(二)平台企业住所发生变更,平台企业应当在住所变更30日前,书面通知并协助集群注册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集群注册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三)平台企业终止住所托管业务,平台企业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前30日前书面通知集群注册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一)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所需的材料;

(二)住所使用证明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操作规范提交,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近3年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近3年未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的承诺书;如法定代表人在其他企业担任有关职务,则出具近3年在其任职期间企业从未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近3年未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税务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五)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方案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

第三章 平台企业及集群注册主体的规范和监管

第十平台企业应当为入驻经营的企业建立档案,核验其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的真实性,并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与集群注册主体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对集群注册主体进行有效管理:

(一)建立集群注册主体台账,内容包括企业名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名册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及联系方式等。其中,联系方式至少包含联系电话、实际住所、间接联系方式三种

(二)建立平台企业与集群注册主体的联系记录簿,其中集群注册主体存续情况每月核实至少一次,集群注册主体登记信息核实每季度至少一次。其他联系内容的次数及要求由平台企业自定。

平台企业应建立半年报告制度,每半年结束后10天内,向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凭祥市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履行管理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主体联络等情况。

第十平台企业为入驻经营的企业提供集群注册服务,应该订立书面合同。集群注册主体应保证线上业务记录应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第十平台企业有义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集群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

(二)督促集群注册主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指导集群注册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十 平台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集群注册主体的管理,督促和监督集群注册主体合法经营,发现集群注册主体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平台企业未按照第十条、第十条规定保持与集群注册主体经常性的联系,导致失联集群注册主体超过托管总数30%,或平台企业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集群注册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督促集群注册主体依法开展年报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情况可暂停平台企业办理新设集群注册主体登记业务。

第十平台企业、集群注册主体在经营中的不诚信或违法经营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集群注册主体依法登记后,应按照相关税收法律之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账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平台企业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集群注册主体做好相关涉税事项办理工作。

十条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平台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与集群注册主体签订的税收监管协议,承担日常税务监管、发票监管、税收担保等税收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集群注册主体的税收风险开展入户核查,平台企业应当配合,并负责将税务部门执法人员带往集群注册主体实际经营场所。

二十一平台企业作为互联网技术的产物,应当通过构建高效的平台算法、机制来规避风险,必须采用一定机制来限制集群注册主体的业务行为,规避自身责任。平台企业对于集群注册主体的业务行为要建立相应的日志记录、数据监管,避免虚假业务,遏制虚假订单、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平台企业应加强对集群注册主体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其经营现状,积极宣传税收政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集群注册主体,税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平台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平台企业在获知违规集群注册主体或接待税务机关通知后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管理。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平台企业应对集群注册主体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等事项进行监管,合法使用发票。集群注册主体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查验时,平台企业应当配合。对发现集群注册主体存在发票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配合税务部门对集群注册主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集群注册主体涉嫌发票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崇左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建立市场监管和税收征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平台企业应建立集群注册联络员制度,通过平台网站公示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联系方式,提供统一代办服务的集群注册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情况等,应当为登记机关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数据或者数据接口。

第二十五条平台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应将无法联络的集群注册主体名单书面报送崇左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部门及凭祥市市场监管部门。

集群注册主体应该配合、协助平台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法律责任

二十六发生下列情形,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平台企业新设集群注册业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平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获准办理集群注册的,或者串通集群注册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

(二)平台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注册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三)平台企业建立集群注册主体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平台企业未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主体联络情况的;

(五)平台企业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六)平台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或串通集群注册企业逃避登记机关监管的;

(七)平台企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集群注册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集群注册企业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凭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平台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企业的,应及时报告登记机关。经查实,视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集群注册主体取得联系的,由凭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该集群注册主体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集群注册主体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由凭祥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

二十九平台企业、集群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十本办法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凭祥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凭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平台经济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原桂自贸崇左发﹝202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解读|崇左片区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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