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21〕29号) | |
发文字号:桂政发〔2021〕29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30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确保在全区范围内顺利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21年7月1日推行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53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在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西版)》和《广西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分类实施改革;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西自贸试验区版)》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广西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南宁市良庆区、钦州市钦南区、凭祥市参照执行,同时将下放广西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自治区级管理权限扩大至上述区域实施。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取消68项中央层面设定、1项自治区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广西自贸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区范围内将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广西自贸试验区试点将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区范围内将37项中央层面设定、1项自治区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同时将其中2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市、县两级实施;在广西自贸试验区试点对44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及股东违法失信行为、信用承诺书签订和履约情况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6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20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网上办理,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实施清单动态管理,分类推进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事项清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实施机关要及时修订清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西自贸试验区版)》中,原由广西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南宁、钦州、崇左市和南宁市良庆区、钦州市钦南区、凭祥市实施的事项,应依法完成赋权程序后,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方能实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南宁、钦州、崇左市人民政府,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其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全面自查清理,规范实施审批。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对清单之外以核准、审核、备案等名义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坚决防止出现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2021年10月底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公众发现有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要严肃整改并追究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试点“一业一证”,实行全区互认。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防城港、贺州市和广西自贸试验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结合“证照分离”改革中优化流程、减省材料的优化审批服务措施,探索在市场准入多头审批发证、市场主体高度关注的行业领域,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载明各单项行政许可证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一证准营”。对试点地区核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全区互认。对已提供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原则上不得再要求相对人提供单张行业许可证。自治区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统建业务模块,试点地区要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及时上报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典型做法和经验,为在全区范围更好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积累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防城港、贺州市人民政府,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4.落实优化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创新实施“一窗受理”、“一表申请”,推进“跨省通办”、“全区通办”等异地办理模式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对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对本部门承诺审批基础目录进行梳理、调整、更新,进一步优化承诺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和一次承诺。(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1.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在全区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调整更新。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2.实施精准“双告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厘清清单内事项与经营范围的对应关系,精准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同时将涉及清单事项的企业登记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共享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及时响应各相关部门的订阅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3.试点实施确认制改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审查智能化。实行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制度,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配合单位: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改革涉及的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由行政审批局负责以核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为核心的事前审查,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其他地区,由主管部门(包括已取消许可的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未取消事项的事前审查以及所有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当地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职责。加强审管联动,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应及时告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监管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区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信息化支撑。
1.归集电子证照,强化扩展运用。按照国家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推进电子证照集约化制作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存量和增量证照的电子化工作,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自治区电子证照总库,并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三平台”)。已建设行业电子证照分库的部门按照标准化进行改造升级,未建设的部门使用自治区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升级改造自治区电子证照系统,建立运行管理与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拓展电子证照库的区块链应用,实现电子证照的版式文件自动生成、数据防篡改、互认共享,以及证照应用的亮证、可信存证、溯源验证等支撑能力。制定电子证照管理办法,建立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区内互信互认机制,拓展电子证照亮证、用证使用场景,推动电子证照全区普及。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系统建设,强化信息互通。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统一归集各部门“证照分离”办件信息,实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标签化分类管理,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路径,实现“证照分离”数据闭环式流转。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关于“证照分离”改革数据共享标准和要求,优化本部门登记和许可系统、事中事后监管系统。按照广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信息化业务协同工作流程,自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涉企事项的许可、备案、抽查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并在“三平台”共享和公示。(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优化升级“互联网+监管”系统,完善执法人员信息,开展系统使用培训,提升监管人员信息化监管意识和能力。汇聚全区非现场监管资源,强化非现场监管系统支撑能力。完善自治区“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信用评价和效能评估模型,推动全区行业智慧监管模型建设。打造“互联网+监管”应用开发数据资源池和开发平台,推动各领域监管部门开展特色监管应用建设,提升智慧监管、综合监管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司法厅、商务厅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做好改革相关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总结评估等工作。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组织,扎实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西自贸试验区版)》落地生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调整“多证合一”改革范围,督促涉企办件信息推送,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编制、一体化平台改造、电子证照和办件数据归集。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对改革涉及的规章按立法程序进行审查,对改革需要制修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各有关部门要主动认领改革任务,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的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进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确保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规范。如需出台本部门细化方案的,应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政策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本部门本系统业务人员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相关政策及相关知识的认识和政策执行水平,提高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1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西版).doc
附件3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西自贸试验区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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